

交易房屋位于一楼,存在自建花园。客户购买时明确向中介表示,不购买自建花园。但,中介方在介绍房屋时却表示此房屋是正规花园。客户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房屋。完成过户后,城管通知此“花园”为自建需要拆除,花园被拆除,客户购房目的落空,主张中介存在“欺诈”,提起诉讼。
中介合同纠纷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中介在订立阶段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客户是否基于中介的欺诈行为主张解除合同;三是客户是否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
一、中介公司员工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对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介绍,但通过证据能够看出,中介公司员工对客户购买一套带有花园的房屋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居间方应当对涉案房屋的院子是否系业主自行搭建,是否包含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户型图中进行核实确认并把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但中介公司员工却反复强调涉案房屋院子系正规院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客户,存在欺诈行为。通过证据可以看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并非过失的主观状态,故应当认定中介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客户基于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陷入内心错误并基于内心错误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
二、居间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中介公司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签订后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签订阶段的欺诈行为也是其后合同违约的关键因素。涉案房屋外的花园现被强制拆除,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客户欲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购买带有正规花园户型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具有专业居间服务能力的房地产公司,明显属于经营者。根据合同内容,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具体包括提供房源信息、提供市场行情咨询、协助查看房屋权属文件以及促成交易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等内容。通过专业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可以为普通买房人在寻找合适房源、寻求行情咨询、查看权属文件等方面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买房人因欠缺专业知识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买受人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来享受经纪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属于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的专业服务来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客户明确表示有购买特别房屋诉求的,一定要多次和相关部门或人员核实,并明确告知客户相关事宜同时做好留痕工作。在未核实之前,切勿做任何文字承诺。以免导致客户陷入错误认识签署合同,构成“欺诈”。
无心所说的一句话,可能是客户购房的关键,也可能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合规有成本,但不合规的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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