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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丽姐说法
女方与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罗某。2020年1月2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京010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双方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某室房屋约定:离婚后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由男方无偿居住使用五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上述民事调解书还对子女抚养、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处理。
2016年2月5日男方曾与月亮公关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该公司,租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租金为1.4万元/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曾多次续租,并对租金适当增长。女方与男方离婚时,当时的租赁合同应于2020年2月14日到期,租金为1.6万元/月。2020年1月19日男方与月亮公关公司再次续租,约定租期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租金仍为1.6万元/月。2021年11月24日女方出具声明,表示因男方只有居住权,没有卖出和出租的权利,故月亮公关公司将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的房租付给女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女方婚前购买,婚后曾共同还贷。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显示,该房屋曾进行过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权利价值111万元,期限为2002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2016年2月5日抵押登记注销。
另男方为了罗某就学便利,曾带其在朝阳区租房居住,后男方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承租北京市朝阳区安新路某室房屋,每月租金1.2万元。双方均认可罗某曾与男方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后罗某于2021年9月去美国读书,2022年6月6日回国。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于2020年1月20日在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离婚后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由男方无偿居住使用五年,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系新增内容,故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居住使用”的含义并非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居住权。同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的协议,其中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享有五年居住使用的权利的协议内容系建立在上述问题整体处理的基础上,旨在解决其居住问题,同时也是双方对财产进行分割、利益平衡的结果。
涉案房屋于2016年2月15日起已由月亮公关公司承租,且女方亦应明知男方带子女在他处租房居住的情况,因此男方虽将涉案房屋继续出租,但并非其恶意出租谋利,而是在方便子女就学的基础上,通过此种方式解决自己及子女的居住问题,故应视为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使用的方式调整。女方以此认为男方违反协议约定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男方、月亮公关公司给付其全部房租及取消男方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的诉讼请求,一方面会造成双方原有财产分割方案未能执行,破坏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也无法保障男方及子女的居住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
但需指出,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调解协议男方自2020年3月1日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则女方主张的期间中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对应的房租应归女方所有。考虑到上述期间的房租月亮公关公司已向男方交纳,故其应向女方返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男方向女方给付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租金8000元;二、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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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王万兵
王万兵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严谨细致,时刻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民商刑事案件,受到委托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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