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卖房,房屋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3-05-06 02:32:0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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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把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房屋能否追回?

此类情况的发生,基本是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基本不会发生,因产权变更登记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

所以,我们讨论的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考虑到交易安全、稳定性,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目的是保护善意买受人,简单来说,出售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是损害共有人权益的行为,买受人理应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就能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由此可见,法律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后,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卖房,会发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关键取决于买受人的行为,如构成善意取得,法律会优先保护买受人;如不构成善意取得,法律优先保护隐名的配偶(房产证上未登记的配偶)。

具体到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主要看以下三点:

第一、房屋产权是否过户给买受人。

如未过户,隐名偶基本能追回房屋。因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按法律规定,房屋的所发生转,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

注意,如屋产权已过户买受人名下,也不代表其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们接着看下面第二点。

第二、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实务中,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双方真实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30%,一般认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认定买受人不构成善意。

第三、买受人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实务中,要看买受人是否查看房屋现场,是否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查看房屋权属、抵押、查封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可以从合同签订过程的真实性,购房款是否真实支付,买受人与出售人的关系背景等方面综合考虑。

比如,买受人系出售人的亲戚,平日来往密切,法律要求该买受人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买受人要高。如能证明其知悉房屋为出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能认定买受人不存在善意。

比如,在签订合同前,隐名偶对房屋申请了异议登记,买受人知道但仍执意购买的,也是不构成善意。

再比如,买受人到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屋价格、交易具体细节,双方均无任何磋商,存在以上种种违常理行为,也难以认定其为善意。

如果买受人同时符合上述三点,房屋已过户、价格符合市场价、尽到了注意义务,法院会依法认定其构成善意取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房屋归买受人。

财产被侵害的一方(隐名的配偶)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一方主张赔偿,同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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