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房产市场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05 19:01: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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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区级】


管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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