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房屋后,因房屋出现问题而与物业方发生矛盾,从而双方产生纠纷,本文简单介绍几种业主与物业间可能出现的常见纠纷问题。
01 房屋尚未入住,还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02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水、渗水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故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
03 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
04 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
无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
05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06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业主遭受损失,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m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09 邻居违章搭建,影响到业主,反映后物业不作为,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能以邻居违章搭建为由拒交物业费。有问题,找物业,反正物业公司要给我解决。有些业主夸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能,其实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行政权力,它可以对业主进行规劝、制止,报告业委会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它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你的邻居拆违;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
09 个人没有与物业签过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能以个人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物业建成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当包括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以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业主个人是不与物业公司签合同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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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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