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双方都不要共有房屋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04 22:55: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点击上方 陈晖律师 LawyerFye 关注我们

在离婚诉讼中,
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通常是“重头戏”。
有的案件中,
双方为了争夺房屋,不惜使出浑身解数。
但也有案件里,双方都不要房子。
严谨一点来说,应该是双方都“要不起”房子。

因为正如我们熟知的那样,离婚一旦选择了要房子,就要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要给多少?在不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情况下,若不涉及按揭贷款,就直接补偿市值的一半。如果还没还清房贷,就得向对方支付(市值-剩余贷款)/2。

在双方都要房子的情况下,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判定房屋的归属:

首先,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竞价“成交”的价款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其次,也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定房屋的归属,同样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那么如果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呢?

很简单,就是钱的问题。双方能确定的就确定,不能确定的就申请评估。

关键是第三种情况,双方都不要房,或者说双方都要不起房。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处理?有三种处理方式:
01

不处理

在陈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其实“不处理”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等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把房子卖了,钱一分就完事了。但如果仔细琢磨,你会发现这句话不太靠谱。

“等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就是无法协商一致才到法院的啊,这么好协商还有必要打官司吗?

“以后把房子卖了”?

以后是什么时候啊?永远有多远啊?如果有一方不配合卖怎么办啊?

“钱一分就完事了”?

如果卖房的话,最好是把卖房款打到两个人的账号。但试过的人都知道,这种操作很难实现,一般只能打给一个人。实践中有不少案例,当事一方收到钱就直接转身离开说88。虽然也不是不能起诉,可是这不就又回到原点了吗?你跟两个对彼此失去信任的人谈“协商一致”,是不是有点离谱?

所以,陈律师认为,能处理的话,尽量都在法院处理吧。

02
确定份额
也有一种情况,双方都不要房屋,法院直接确认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如(2014)巢民一初字第00347号一案:

“原告虽然对位于巢湖市西圣行政村西苑小区10号楼9号的门面房有权分割,但现在原告不要房屋,要求被告徐XX按评估价494100元给付其25万元,但被告徐XX也不要房屋,因此本院不应作出被告徐XX给付一半房屋价款给原告、房屋强行归被告徐XX的判决,原告张XX系主张分割的一方,经本院释明后,其仍不要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5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原告张XX对位于巢湖市西圣行政村西苑小区10号楼9号的门面房屋享有50%的产权;”

但问题是,房子一人一半这个事情,也不需要法院确认啊……本来份额就是如此。
03
申请拍卖

除了“不处理”和“确定份额”外,其实还有第三种处理方式——申请拍卖。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来自《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申请拍卖需要双方都申请吗?一方主动申请,另一方不同意拍卖,法院可以判令涉案将涉案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吗?司法解释并无规定需经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所以答案是不需要双方都申请,一方申请就可以进行拍卖。
有人说这对不同意拍卖的一方不公平,因为拍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价。陈律师倒觉得还行,因为就价格而言,双方都是平等的,他多你也多,他少你也少。关键是可以避免日后潜在的纠纷。要真觉得不公平,不妨咬咬牙把房子盘下来吧。


案例1:(2022)粤0113民初8754号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1.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98号广州雅居乐花园俊园XX幢XXX的房产,原、被告均不主张所有权,原告申请拍卖房屋,为避免诉累,本院判令该房产由法院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令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房贷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原告分得45%、被告分得55%。

案例2:(2022)粤0113民初6254号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房屋评估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归本方占有,如按评估价格判归任何一方所有,且由该占有方支付价款给对方,将增加了付款方的困难,显失公平,而司法拍卖,可以公平公开公正地实现房屋折现,对双方并无不利。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本院将608房拍卖,先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则为被执行人。

案例3:(2022)粤01民终407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郭某要求对案涉509房进行析产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均表明不同意购买对方产权份额的前提下,一审判决按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案涉509房所得价款进行平均分配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陈律师经办案件的经验,在双方都不要房屋的情况下,法院之所以用“不处理”以及“确定份额”的处理方式,是因为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拍卖”。而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主动建议当事人进行司法拍卖的。
因此,在离婚“房屋分割僵局”中,征求当事人意愿,权衡利弊,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主编 | 陈晖

文字 | 陈晖

设计 | 张东妮



- END -



往期精选

_

_

爱不会淡,人不会散,一起点在看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