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发布时间:2023-05-04 08:13:5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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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 21 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购房者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第 25 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实际已确认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时,业主没有参与协商,也不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但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确认,必然要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约束。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就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又要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说,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有时并非业主的“自愿”,但由于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为了小区业主整体利益而制定的,其利益归业主所有,且其制定有法律依据,因此其存在具有合法性。但这并非等同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房人就必须遵从。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要求修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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