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茂名市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KA4938、梯粤KA4931)于2022年10月18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茂名检测院进行定期检验,并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编号:BTD-K02212455、BTD-K02212454),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10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管理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KA4938、梯粤KA4931)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通电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来源: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