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财产损失谁来买单
编辑∣小刘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为服装设计生产的企业2020 年 5 月 10 日,A公司的监事甲某以其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出卖方为被告B公司,物业服务方为被告C公司。因该楼栋一层为中空休息区,该房所在的二楼为住宅起始层,交房时,被告B公司为方便物业管理,要求留有钥匙,用以日常进入该房巡查管道等设施设备。甲某购入该房产后,即作为存放原告生产的服装仓库使用。原告使用期间,楼栋下水道总管道发生多次倒灌至该房的情况,原告与甲某多次要求被告C公司进行维修整改,被告 C公司均拖延或以房屋设计质量问题搪塞。2021年某月某日,被告C公司通知原告其存放在甲某房产处的服装货物被下水道污水浸泡毁损,经原告查看,被污水浸泡过的服装均已无法使用,货物受损严重,污水倒灌原因为下水道总管道堵塞。
法庭审理
原告A公司认为:下水管道返水是因为管道堵塞,被告C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如果不作为或者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是侵权行为的表现。
被告B公司认为:首先A公司作为本案中甲某所购房屋的开发商,该楼盘从设计到施工均符合相应的规定,而且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原告A公司所诉请的相关赔偿与其无关。案涉的楼盘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施工图纸包括管道、污水、排水管道的管网设计图纸是经过审查备案之后颁发了审查合格证书的,小区的整体设计不管是土建还是排水,均没有任何问题。其次,该项目竣工验收的时候经过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五方验收后确认该项目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规范的,也就是小区的所有污水管网排放以及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瑕疵,本案中原告要求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依据。
被告C公司认为: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案涉房屋返水倒灌,但其已经尽到了定期疏通下水管道的义务,并提交施工验收结算单、管道疏通记录表予以证明,以及提交照片以证明下水管道存在装修水泥、沙灰、固化油脂、生活垃圾堵塞的情形,公司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案涉房屋在二楼,高层建筑的二楼是易发生返水倒灌问题的楼层,甲某在交房后并未实际入住房屋,而是将房屋交付给原告A公司作为仓储使用,虽原告及甲某对下水管道返水倒灌不具有过错,但未居住的情况下作为仓储使用不能及时发现返水问题、及时止损,故原告和甲某对损失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次水淹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范围包括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工程,原告A认为被告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后,C公司及时疏通管道,并将原告存放的衣物及时搬离至安全地点,原告A公司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任由受损衣物堆放他处。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后查勘现场,无法对受损衣物进行区分确认以及对受损程度予以判断,原告A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C公司掌握案涉房屋的密码钥匙,其发现案涉房屋门缝渗水时虽 积极进行了施救,但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C公司发现案涉房屋渗水问题时案涉房屋已经大面积淹水,大量衣物被水浸泡,C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能完全免责自己的责任。
(2)本次水淹事故中财产损失的确认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申请对货物毁损原因以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物的状况、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现场无法进行区分确认,故鉴定机构做出退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事故发生后被告C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各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原告提出赔偿金额,被告C公司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被告C公司及时疏通管道,并将原告存放的衣物及时搬离至安全地点,原告A公司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任由受损衣物堆放他处。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后查勘现场,无法对受损衣物进行区分确认以及对受损程度予以判断,原告A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鉴于本案原告受到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C公司与甲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60,000 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 60,000 元。
二、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转自尚品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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