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一网友想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证明,因为房屋是三兄弟按不同比例共有的(其中一人占50%,另外两人各25%),便想着趁这次办证把各自拥有的权属表明清楚。
在岑溪不动产小组办公办公室给出的证明材料当中,有“单独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其他共有”四个类型,但是办公室人员说,岑溪只有“单独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个类型,其他房屋都是按“共同共有”来办证,权属分配自己去村委会开个证明。
可是如果在不动产证明里面都无法准确的划分权属,那么在村委会的一纸权属证明能有法律效力吗?在证明材料中明确给有了“按份共有”的选项,为何不能选?在农村房屋不动产证明材料中,明确是按份共有,且证明每个人权属的占比,应该怎样办理?

▲网友问政截图
据岑溪市自然资源局答复表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3.2规定: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官方答复截图
来源|梧州零距离问政、岑溪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线上岑溪】公众号编辑整理 说明|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删 点阅读原文有精彩,点赞+在看分享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