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租赁期内被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4-05-07 18:22:4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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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XX木材加工厂(甲方)与XX汽车维修公司(乙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惠州惠城区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并约定如下:“.................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用,甲方应补偿乙方带来搬迁的相关费用。”同日,XX木材加工厂向XX汽车维修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XX汽车维修公司租赁合同2017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的押金20000元。

2019年,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XX小区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告》,要求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应在本预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XX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案涉地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

2020年,陈XX就案涉地块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某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某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集体土地上陈XX的地上附着物、设备及物资及租赁双方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进行评估,2021年6月9日,某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设备及物资(91、92)评估值为52844元;地上附着物(91、92)评估值为900298元;编号91、92承租人为XX汽车维修公司的厂房及配套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值为94131元。XX小区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在XX汽车维修公司处张贴《限时搬迁腾空通知书》,载明:业主已于2021年6月3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登记表》,将位于XX小区的房屋(编号:91、92)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用于XX小区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的补偿款项已经领取。自业主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之日起,你与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即行终止。为此,请你务必于7月15日前搬迁腾空租用的房屋。

2021年7月20日,XX汽车维修公司搬离案涉厂房。2021年7月26日,XX小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出具《证明》,载明:因XX小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需要,兹有XX汽车维修公司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已征收、已搬迁。征收补偿款:1084672元,因存在争议,已由项目征收指挥部提存至惠城区公证处。庭审中,XX汽车维修公司、XX木材加工厂确认XX汽车维修公司缴纳租金至2021年1月31日,尚欠XX木材加工厂水电费2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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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00298元的归属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厂房租赁合同,并非土地租赁合同,案涉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即XX木材加工厂出租给XX公司的租赁标的物为厂房,而非土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XX汽车维修公司虽主张其自租赁案涉土地至今,对案涉土地作了不同程度的工程建设搭建和地面硬底化施工等工程,并据此主张对案涉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XX汽车维修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遇政府征用,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带来搬迁的相关费用,案涉合同系因政府征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汽车维修公司主张XX木材加工厂补偿相关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租赁年限以及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客观上确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投入,基于公平原则,酌定XX汽车维修公司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30%即270089.4元(900298元×30%)享有所有权。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归属问题。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承租人由于案涉合同基于政府征收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不得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实际的经营损失,而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故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一审认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全部归承租人XX汽车维修公司所有,属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本院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认承租人XX汽车维修公司和出租人XX木材加工厂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按各50%分配,即XX汽车维修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50%即47065.5元(94131元×50%)享有所有权。

综上,本院确认XX汽车维修公司对征收补偿款中的369998.9元(设备物资补偿款5284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47065.5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70089.4元)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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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解析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

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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