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继承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行使此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关于继承权的放弃,《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明确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明确地表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放弃权利的行为能否导致和正在进行的诉讼脱离关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以及本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可知,继承遗产的纠纷属于共同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所有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应当参加诉讼的原告如果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就可以不用追加到诉讼中来。据此,明确放弃了继承权,所以能够和诉讼脱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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