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篇讲清楚!

发布时间:2024-04-01 17:58: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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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婚家案件中经常涉及,争议双方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

婚前购房的一方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另一方没有出资,那婚后收取的租金自然也归自己一人所有。

另一方则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资购房,但出取租金的行为发生在婚后,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对一咨询可以直接拨打热线📱:13381262571,进行具体沟通~)

今天就来探讨下,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生产、经营,那么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也需要投入时间、精力,才能实现和完成出租行为。房屋权利人需要投入时间跟出租户谈判、签合同,需要花时间进行房屋出租后的房屋维护及修缮等等。

因此,上述投入管理和劳务的行为,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那么出租房屋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无庸质疑。但是房屋的权利归属和房屋租金的收益是两个不同的财产范畴,房屋租金属于财产性收益。

财产性收益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必然是需要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房租出租不同于银行存款这样简单,需要房屋权利人实施管理,付出劳务,中间避免不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投入时间和精力,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畴。

司法实务中,自然增值通常是指在没人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因素或客观条件的变化,财产或权益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

其特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人为干预:自然增值是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发生的,与人为增值不同,自然增值是由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

2、自主:自然增值是财产或权益自主的结果。它并不依赖于个人或组织的努力,而是通过自然因素或客观条件有变化实现的。

3、可预见性:自然增值往往是可以预见的,例如:土地由于城市发展而增值,股票由于公司业绩而增值,房产由于供需失衡而增值,不需要权利人付出劳务和管理,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增值结果,也就说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具有的权益,自然增值作为财产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论

一方婚前所购的房产,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安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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