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31 16:30: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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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朝阳警方在出租房屋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

依法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

不履行房屋监管责任等

违法违规行为

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警示案例1

朝阳公安分局管庄派出所在辖区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发生案件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刘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未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问题,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警示案例2

朝阳公安分局小武基派出所在辖区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发生案件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张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未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问题,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法规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人口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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