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31 15:00:0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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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省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号)和省级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舟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规定作如下调整: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评标定标办法参照《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中专业工程执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评标办法》(舟建发〔2023〕85号)、《关于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舟建发〔2018〕9号)和《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信誉标设置的规定》(舟建发〔2018〕84号)废止。

联系人:孔东舟,联系电话:2616767。

附件:1.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docx

    2.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操作流程.docx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实施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7项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拆除不合理门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业绩,奖项等内容的设置进行调整。

2023年12月,省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根据省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推广评定分离,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 号),将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应用。

(二)调整类似工程业绩和荣誉企业的应用方式

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内容,在技术标通过制评标办法中,删除类似业绩加分和荣誉企业入围的内容;在技术标打分制评标办法中,将荣誉企业的应用方式从随机入围改成加分项。

(三)扩大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应用范围

扩大项目负责人陈述与答辩环节应用范围,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答辩的方式。考虑到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义务知悉工程概况及施工难易点,故在全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设置项目负责人陈述与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应用范围的扩大,有利于进一步遏制挂靠、围串标等行为。

(四)引入评定分离评标办法

为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版)》相关要求,在原有评标办法的基础上新增评定分离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细化定标因素,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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