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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山法院开发区(域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团队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顺利交付房屋。
2003年,李某某将房屋出卖给魏某某,魏某某居住至今。现李某某以魏某某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涉案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团队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承办团队多次电话回访,并上门释法明理,督促魏某某尽快腾空房屋,履行法律义务。最终涉案房产顺利交付,生效判决得以全部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

开发区(域城)法庭将继续秉承“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来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