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增了债务加入和法定债权转让条款。一是关于连带债务人的清偿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这样追偿:一是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二是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是《民法典》明确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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