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前子女分割父母房产的协议无效,父母去世后法院不支持按照协议分割父母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3-04-29 19:38:1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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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2004年1月23日陈x5、陈x3、陈x2、陈x4签订的《分配房屋协议》发生在其父亲陈x去世之前,当时继承尚未发生。该份《分配房屋协议》未有陈x5、陈x3、陈x2、陈x4四人的父亲及母亲签字确认,不能作为遗嘱对继承产生效力。《分配房屋协议》约定的陈x4垫资事宜属资金借贷或赠与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不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发生效力。《分配房屋协议》约定的陈x3的居住权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分割亦不受影响。
 
【基本案情】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陈x位于xx区房屋1/4产权归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登记在陈x名下,陈x于2002年x月x日去世,陈x与张x1(2015年12月20日去世)有四个子女,陈x5是我的父亲,2015年8月11日去世,陈x3,陈x2,陈x4。陈x5的妻子管x,夫妻共同只有陈x1一个孩子,陈x5的份额我主张我母亲管x继承。
 
x2辩称,同意二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x3辩称,不同意分配房子,按照协议履行,协议有效,陈x3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房屋尚未拆迁,不应分割房屋。
 
x4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
陈x与张x1婚后育有四子女,分别为:陈x5、陈x3、陈x2、陈x4。陈x于2002年10月17日去世,张x1于2014年11月19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位于xx区房屋登记在赵x的名下。
二原告称位于xx区房屋应该由管x按四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遗产。陈x3不同意分割房产,要求按照协议履行。陈x3据此提交了:2003年x月x日陈x5、陈x3、陈x2、陈x4签订的《分配房屋协议》,内容为:“房屋所有人陈x共有房屋三间。xx室,xx1号合租一间。经陈x四子女,于2003年x月x日共同协商将位于xx1合租房给予陈 x2所有。房契人名更改为陈x2。如遇一切问题责任自负。另外,xx室,陈x2不再参与分配。现xx室x由于陈x3无房居住,在未拆迁之前由陈x3暂住。如遇拆迁先将购房人小女儿陈x4垫资及利息款付给陈x4本人(按贷款利息千分之六)。余额三人再协商解决。以上协议陈x四子女全部同意,不再反悔”;2003年x月x日陈x5、陈x3、陈x2、陈x4签订的《变更房屋承租人申请书》,内容为:“此房坐落在xx1号,原承租人:陈x于2002年x月x日去世。经过家庭协商,一致同意,将此房承租人(权)过户给陈x2名下”;
陈x4主张涉案房屋是当时其出钱购买的,分配的时候是按照其和父母的户口确定的面积,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八分之一份额。陈x4据此提交了:发票“客户名称陈x,xx房款,金额47922元”;《分配房屋协议》、证人证言、录音。二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陈x名下的xx区房屋由原告管x、被告陈x2、被告陈x3、被告陈x4共同继承,继承后原告管x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陈x2、被告陈x3、被告陈x4分别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本案中,2004年1月23日陈x5、陈x3、陈x2、陈x4签订的《分配房屋协议》发生在其父亲陈x去世之前,当时继承尚未发生。该份《分配房屋协议》未有陈x5、陈x3、陈x2、陈x4四人的父亲及母亲签字确认,不能作为遗嘱对继承产生效力。《分配房屋协议》约定的陈x4垫资事宜属资金借贷或赠与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不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发生效力。《分配房屋协议》约定的陈x3的居住权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分割亦不受影响。陈x5于2015年x月x日去世,其继承份额转由其子陈x1及妻子管x继承,现陈x1明确放弃继承其份额,同意均由其母管x继承,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张x1及陈x未留遗嘱,故位于xx区房屋由其法定继承人管x、陈x2、陈x3、陈x4四人平均继承,照此分割后,各占有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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