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房屋登记小孩名字,房屋分割时,大人小孩份额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4-03-18 22:42:5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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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杨律师一起学习真实案例------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是逻辑

案情简介:

杨爸与杨妈89年结婚,育有一女儿小杨。2021年,杨爸杨妈协议离婚,此时,女儿小杨也成年。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离婚时未处理。

杨爸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案件核心:父母出资房屋也登记未成年孩子名字,父母,孩子份额是否均分?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1427号

杨妈、女儿小杨主张,

杨妈、女儿小杨与杨爸各占称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生相关费用按比例负担,不分割系争房屋,只确认系争房屋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

首先,上海市西康路XX弄XX支弄XX号公房(以下简称XXX房屋)被拆迁时,孙某已经死亡,协议上的承租人名字是杨妈,用于购买系争房屋的大部分款项都是杨妈基于承租人身份分得的拆迁款,杨妈对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占的份额比例应该更多。

其次,系争房屋的分割还需要女儿小杨的同意,如果其不同意变卖,那三人之间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杨爸的眼疾已经治愈,杨妈的病情稳定,现有经济条件也可以维持开销。三人还申请了奉贤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已可以交房入住。女儿小杨自身患病,其就医、工作均需要在系争房屋居住,分割房屋将极大影响其正常生活。

再次,系争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视为杨妈和杨爸将系争房屋份额各自赠送给了女儿小杨,其应该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综上,系争房屋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杨妈和女儿小杨对系争房屋贡献较大,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杨妈、女儿小杨的上诉请求。

杨爸主张,

首先,杨妈对房子的实际贡献与杨爸不对等,女儿小杨的部分是杨妈和杨爸赠送的,但最后杨妈的份额为40%,女儿小杨份额已经占到20%,杨爸已经算拿的少了,所以不同意杨妈和女儿小杨提出的份额主张。

其次,杨爸自身也患病,需要钱款治病。杨爸与杨妈结婚时居住在彭浦新村,并非无处居住。杨爸与杨妈已经离婚了,应当分割系争房屋。

法院认为,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杨妈与杨爸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丧失共同生活的前提,现女儿小杨也已成年,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丧失了共同享有及占有使用的客观基础,故杨爸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杨妈与女儿小杨以三人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且缺乏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为由,要求只确认系争房屋各自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杨妈、女儿小杨、杨爸均表示无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以取得系争房屋,杨爸要求将系争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取得相应价款予以分割,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关于三人在系争房屋所占的份额,系争房屋系杨爸与杨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买时,女儿小杨系未成年人,并无出资能力,故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房款支付情况,结合杨爸、杨妈、女儿小杨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杨建平、杨妈对系争房屋各享有40%的产权份额,女儿小杨对系争房屋享有20%的产权份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杨妈和女儿小杨上诉主张三人均等享有系争房屋的份额,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杨钦仁律师点评,

现行法上,《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民法典》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按照已失效的《民通意见》处理。《民通意见》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法院也是如此处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对于房屋分割处理不仅仅需要参考民法典的直接规定,也需要结合以往案例及以往案例的依据,对于《民法典》有明确变更的适用新规,没有新规定的,参考适用以前案例的做法,也就是以前案例规范,也是法律生命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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