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沽源各物业公司,这种事不能做......

发布时间:2023-04-29 01:27: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微沽源

沽源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以及吃喝玩乐指南

热文.美食.优惠.便民.推广.活动.品牌

合作电话:18732317997

沽源随时看,生活一点通!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促进全县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近日,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提醒告诫并进行业务培训,发放物业服务提醒告诫书和规范转供电行为提醒告诫书共计130余份。















会议强调,各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各项价格政策,依法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降价政策、不执行惠企利民政策的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各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书,全面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价格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要主动与终端用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各终端用户受电工程情况及电费缴纳情况,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









1.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根据《价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2.严禁收取不合理费用

1.未实行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物业费、服务费、天然气预存费等类似费用。
2.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抄表到户,按约定的电价结算电费;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3.严禁以用电服务费、电能质量保证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费用。
4.严禁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如:变压器及线路损耗、公共照明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装修装饰费等。

3.严禁实施价格欺诈

对电网企业已公示价格未执行到位的,不得采取“先收后转”方式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多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承担的用电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用电服务费、电能表等费用。

沽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各转供电及物业服务单位: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切实做到终端用户应交尽交、应降尽降。

二、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三、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强信用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来源:沽源市监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发布沽源广告信息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