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致业主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01 07:15:2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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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7日早5时48分许,孔某从其居住的菏泽某小区骑行电动车去上班,行至小区南北消防通道时,撞到在该消防通道安装的一个一米高左右的栏杆,造成身体损伤。该栏杆是小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设置,旁边并未设置任何照明和警示标志。孔某认为该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设置栏杆而未有任何警示标志,小区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对小区业主的正常通行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因此,两公司对孔某被消防通道设置的栏杆致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未告知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安装栏杆,既未设置照明设施,又无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出入该通道的业主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孔某在不知道该消防通道安装了栏杆的情况下于凌晨5时48分许从该消防通道通行时受伤,置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的建筑设施、公共道路等负有管理责任。在小区正常通行的消防通道上安装栏杆,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业主注意,排除安全隐患,但其疏于管理,对造成的,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孔某受伤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该消防通道通行出入小区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形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对其合理的损失,以二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其余20%的责任由孔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充分尽到注意、管理、排除义务。对业主造成不当损害的,法院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成孔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设置栏杆的置业有限公司,但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公共设施和通行安全应当承担管理维护和保障责任,对小区内存在的侵犯安全通行行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清除隐患并及时提示业主注意。
从本案来说,其对于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在消防通道设置铁栏杆的行为并未充分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未制止该行为、未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也未在栏杆安装后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业主此通道不能正常通行,导致了小区业主孔某受伤,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物业服务人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下对侵犯业主人身健康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职责要求妥善行使管理权利,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和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构建,促进和谐小区、和谐家园建设,展现宜居乐居的社会新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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