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2023-07-31 04:47: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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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02民初4468号
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4865403X。
法定代表人:周纪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鑫,男,汉族,199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女,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新杰,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城物业)与被告王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天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鑫、姚丽、被告王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天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王新杰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1444.8元,欠费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计算方式:133.787平方米×0.54元/月×20月);2.诉讼费由王新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九天城物业与王新杰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及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王新杰有义务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空置物业所有权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王新杰自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之间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款数额为1444.8元,九天城物业于2021年1月、4月、7月、10月,2022年1月、4月在王新杰住所地张贴催款通知,王新杰至今仍未交纳所欠款项,故九天城物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新杰辩称,1.2020年底,九天城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公然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物业公司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九天城物业擅自申请引入停车场,在小区各个路口设闸,对进出业主收费,给业主出行造成不便,增加了业主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全体业主于2021年1月4日停车场开始启动收费之际,以书面形式向九天城物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凌云社区、曙光街派出所、新华区城管局)提起申诉,要求立即拆除停车场,停止对业主的侵权,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九天城物业和相关部门收到业主的申诉告知书后,均未给予回应,业主视为其默许和接受。综上,在停车场拆除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有理有据。2.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由0.42元/月/平方米提高到0.54元/月/平方米),构成对业主侵权,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3.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4.九天城物业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交房时尚院小区配置的地灯、音箱长期停用,座椅长期损坏无人修复,可视对讲系统、智能报警(入户防盗、煤气检测)长期不能使用。5.九天城物业起诉的房屋面积有误,开发公司预售时的房屋面积是133.787平方米,但是房产证的面积为128.1平方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1日,九天城物业(甲方)与王新杰(乙方)签订《九天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25日交纳次季度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住宅0.42元/月·平方米。王新杰系尚院1号楼1单元4层西户业主,房屋面积128.1平方米。王新杰已交纳2019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761元、2020年1月至12月物业费761元(优惠1个月,面积128.1平方米,收费标准0.54元/月/平方米)。王新杰未向九天城物业交纳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的物业费,经九天城物业催交后仍未交纳,故引起诉讼。
王新杰提交以下证据:《平顶山市新华区九天城小区(尚院、嘉院、里巷)业主诉求》,并附部分业主签名四张;《关于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管理的说明》的照片一张,尾部落款为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豫泊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九天城小区(尚院、嘉苑、里巷)全体业主关于抵制物业公司侵权的公告》的照片一张,尾部落款为九天城小区(尚院、嘉苑、里巷)全体业主(附联署签名);尚院宗地图一份;拟证明九天城物业与建设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场有关系。九天城物业质证称,《平顶山市新华区九天城小区(尚院、嘉苑、里巷)业主诉求》为王新杰自行书写的,九天城物业不发表质证意见。平西建材城内智慧停车场与九天城物业无直接关系,目前该停车场已经撤除。九天城物业也并未泄露业主信息,也未与河南豫泊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王新杰提交照片五张(包含可视对讲系统及智能报警(入户防盗、煤气检测)长期不能使用、地灯音箱长期停用、座椅长期损坏无人修复);拟证明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九天城物业质证称,九天城物业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另查明,平西建材城智慧停车场已于2022年8月31日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王新杰与九天城物业签订的《九天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九天城物业为涉案的尚院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王新杰辩称的平西建材城内建设智慧停车场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证实九天城物业与平西建材城内建设智慧停车场有关联且该停车场已于2022年8月31日拆除,故对王新杰提出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王新杰辩称的九天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抗辩意见,故对王新杰提出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王新杰辩称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由0.42元/月/平方米提升至0.54元/月/平方米并未经过业主同意,庭审中九天城物业提交王新杰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交费收据,证明王新杰已按照0.5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双方已就物业费收费标准达成合意,故本院认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应为0.54元/月/平方米。综上,王新杰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共计20个月的物业费,即1383.48元(128.1平方米×0.54元/平方米/月×20月),故九天城物业请求依法判令王新杰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1444.8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中九天城物业请求依法判令王新杰向九天城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1383.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83.48元。
二、驳回平顶山市九天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新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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