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⑲房屋被冒名出卖,能否要回来?

发布时间:2023-07-30 21:38: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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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

就像寻常人家翘首期盼婴孩呱呱坠地一样,中国民众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依次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和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的颁布,宣告了我国从此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真可谓“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民法典》被称为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或民事权利“宣言书”,可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让民众真正理解民法典,是当下和将来必将面临的现实问题。《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下称本书)便是针对民众的实际需求,由民法专家学者通俗化解读《民法典》的一种尝试。

老百姓需要翻开民法典,翻开的方式就是走进实际的生活,用现实生活开发民法典这座宝藏,用民法典引导日常生活。我们可以预期,随着民法典的司法适用,她将越来越清晰明澈;随着时光变迁,未来的她也会面临修改与完善,这是法典适应生活所必须面对的调整与更新。在此意义上,我们不仅要翻开民法典,而且要常翻常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体验她的规则之精、体例之美,感受她那满身洋溢着的,由内而外流淌着的“善”。但愿本书可以帮助读者发现民法典的“真”和“善”,体会到她的“美”。

需要指出,虽然本书结合了最新的学说理论和典型案例,对民法典重要制度和热点条文及其适用进行了精确解读和生活化释义。但是,我们深知法典的生命在于适用。在此意义上,我们的解读也要接受民法典未来司法适用的检验,在根本上,也要接受老百姓生活事理常情及其对真善美朴素追求的检验,我们期待与读者一起翻开民法典,常读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民法典。

翻开法典,开卷有益。                

房屋被冒名出卖,能否要回来?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王大叔与郑阿姨两人是夫妻关系,王大叔有一套房屋,郑阿姨未经王大叔同意,私自联系中介,打算将王大叔的房屋出售。 小项获悉该消息后,在中介的协助下,两次现场查看了该房屋。 而后小项通过中介与郑阿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方为王大叔,购买方为小项; 王大叔将其房屋以3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小项。 ”本应由王大叔签名的合同签章处由郑阿姨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同时,郑阿姨在合同中注明其为甲方王大叔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王大叔会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之后,郑阿姨带了一名男子,谎称其系自己的丈夫王大叔,并且携带王大叔的身份证与房产证原件和小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房地产管理处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为小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王大叔发现上述情况之后,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 王大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地产管理处为小项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小项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按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无权处分、买方善意、买方支付的费用合理、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一,郑阿姨虽然是王大叔的妻子,但是其没有权利出售王大叔自己的房屋。 郑阿姨并未取得王大叔的同意,就私自携带假冒的王大叔将其房屋出卖,郑阿姨的行为显然是无权处分。 第二,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方王大叔由其妻郑阿姨代签,但基于王大叔与郑阿姨的夫妻关系,小项有理由相信郑阿姨能够代王大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郑阿姨承诺其愿意承担该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义务,更承诺房屋所有人王大叔会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之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郑阿姨提供了王大叔有效的身份证和王大叔房屋的房产证,且房地产管理处也审核无误,这足以让小项坚信郑阿姨带来的男子就是王大叔,所以小项在整个过程当中是善意的。 第三,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345万元不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认定小项支付了合理的费用。 第四,房地产管理处已经为小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小项的行为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小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大叔则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 郑阿姨的行为侵害了王大叔的利益,王大叔可以要求郑阿姨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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