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工商联下发了《关于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案例的通报》《关于“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福建省公安厅联合省工商联开展护企安商“亲清八闽”为企服务专项行动等4个案例,获评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案例”;漳州市家居商会参与诉调对接的典型案例等4个案例,获评全国工商联“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
多元聚力 巧解七年纷争
--漳州市家居商会参与诉调对接的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高某因购买案涉房产与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金额、付款时间及违约条款等。陈某、高某支付首付款后,尚余410,000元逾期未支付。某华房地产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购房余款及逾期之日起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陈某、高某辩称其系该房地产的实际施工人,案涉房屋涉工程款抵扣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华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余款410,000元的主张。因部分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未逾诉讼时效的三年违约金。某华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出售房屋,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陈某、高某辩称其未足额付款的原因系其为该房地产的实际施工人,某华房地产公司仍有工程款未发放到位,应予抵扣。未向施工人发放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陈某、高某未能证明某华房地产公司同意以工程款抵扣涉案房屋的价款。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却难以服众。纠纷自2014年起至今长达七年之久,反映出普通公民法律知识的匮乏、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信息不对等诸多问题。双方主体地位不同、沟通不畅,最终导致积怨愈深,属于“争气不争财”。
漳州中院调解速裁团队收到案件后,诉前调解法官立即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多次沟通后,当事人就需付款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进展似乎顺利,不料当事人理法皆通但情绪尚在,双方因付款流程协商不定而产生分歧,打算放弃诉前调解,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诉调法官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发现当事人均属于家居相关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调解速裁团队便依托法院与工商联的多元解纷机制,邀请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漳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漳州市家居商会会长石亚明参与调解。石会长以商人视角,充分分析双方心理,不厌其烦地多次电话沟通当事人,以情促理,涓涓细流。终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到法院调解室面对面谈调解方案。
诉调法官当即组织线下调解,石会长出席参与沟通协调。陈某、高某起初怨气满载不愿与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谈话,经过石会长一番劝说,双方终于心平气和提出付款方式的处理方案。诉调法官再综合全案,对房屋交付和办证事宜一并做了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充分运用市中级法院与市工商联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最大限度释放案件调解潜力。市工商联调解员发挥行业商会联络的优势,与诉调法官相互配合,运用各自专长和调解资源,从情、理、法多维度深入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同聚力,经过数天努力化解长达数年的纠纷,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调解。
漳州市家居商会“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调解室”成立以来,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搭建的多元解纷平台,充分运用自身专长和行业力量,融入不断完善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与法院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了良好的营商氛围。
来源:福建省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