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读书笔记(六)

发布时间:2023-07-30 08:31:3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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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明确其开发的案涉小区具备游泳池、篮球场等配套设施,该配套设施可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利条件,对双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广告宣传应视为要约,并纳入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设施不属于影响无法居住的因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2、出卖人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即房屋差价损失=评估后的价格-原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格-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43、代理人未经授权处分委托人财产,未经委托人追认应属无效行为。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第三人因此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以及房屋增值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第三人只能选定代理人或委托人承担责任,一旦选定,不能更改。

44、房屋买卖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作为房屋买卖交易的步骤,并非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45、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八民纪要)。

46、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中介人作夸大或虚假宣传时,委托人据此对风险作出错误认识,中介人应退还服务费,并赔偿部分房屋溢价损失。

47、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员工因履行职务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无法全额退赔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员工所在单位承担赔偿查责任。

48、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效,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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