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拆除房屋,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尹某有一处房屋。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尹某擅自占地建设房屋,造成环境污染,遂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尹某限期拆除其房屋。尹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拆除,后市政府组织原市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将尹某的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尹某认为,市政府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将尹某的房屋拆除属于未履行合法程序,遂判决确认了该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1、尹某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2、市政府具有强拆主体资格。3、其对尹某的房屋进行拆除前已经对尹某进行了催告,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只有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拆除房屋。本案中,市政府未将催告书送达给尹某也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就将尹某的房屋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市政府组织人员将尹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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