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物业费官司中可能遭遇“败诉”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3-07-30 02:56:5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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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欠费业主的物业费官司,在各地基层法院都是连年递增的态势。这类官司我们之前说过,作为原告一方的物业公司,始终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以至于“物业费官司逢打必赢”这个理论,成为了物业公司对付欠费业主的最终“杀手锏”。

但是在实践中,下列的几种情况,或者是那些至今仍存争议的法律点,可能会让那些不注重细节处理的“无良”物业公司,在物业费官司中遭遇败诉,付出额外成本,乃至惨重的代价!

一、“被告方的主体资格不符”时,必然被驳

简而言之就是物业公司“告错人了”,即原告方诉状上所列的被告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而“核对当事人身份”,这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物业公司在这个最基本的环节上犯错,只能说明它在日常管理中,不注重细节,忽视业主档案的创建。未留下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致使连业主姓名都搞不清楚,就堂而皇之的诉至公堂。

在某些案例中,就是因为应诉的业主提交的身份证与诉状上的被告姓名不符,仅是“一字之差”,被法庭认定为“应诉主体资格不符”。这也导致物业公司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即便应诉业主承认自身就是该案件中的“物业服务受益人”,这也不能认定该业主是“法律事实”上的本案被告。

由此,这种“低级失误”使得物业公司面临三个“无奈”的选择:坚持继续起诉必然被“裁驳”,因为你“主体不符”;撤诉后另行按“正确信息”再起诉,这就要付出额外的诉讼成本;最经济合理的选择是“庭外和解”,但这又要退让一步。不管怎么选,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直接起诉租客,会带来被“裁驳”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实践中,业主(房屋产权人)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基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承租人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那么当租户欠付物业费时,物业公司能否直接向承租人主张物业费和违约金呢?应该说,这是一个至今都存在争议的法律点。这主要是因为一部司法解释,在原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的表述为: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规或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业主的规定处理

因此,有的法院据此认定,承租方作为物业服务的实际接受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租客。

但也有的法院仍然认为,物业公司与租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如果直接起诉租客,就会裁定驳回其起诉。

那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将房屋的业主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业主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是: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超出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诉权

对于物业费纠纷案件,到底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至今莫衷一是,没有形成一致的司法共识,这主要在于《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类极为特殊的合同。

但是,物业费官司中,诉讼时效往往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大多数普通住宅小区,其一年下来的单户物业费总额也是比较低的,物业公司会产生两个顾虑:一是起诉一年两年的费用不值当的,二是为这点儿钱就起诉,会直接与业主撕破脸。由此,多数物业公司会采取攥一攥,累积几个年度仍然拒付后再一并起诉。而实践来看,某些极端案例中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时限甚至达到十年以上,远超诉讼时效。(注:《民法通则》时代,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总则》及法典时代,改为三年)

如果,该地法院认为,物业服务是持续性的不间断的,在物业合同“存续期间”,物业公司可随时向拒付费业主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即便业主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反之,如果该地法院对物业费官司严格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在业主提出抗辩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又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曾经向被告方催索过费用,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这就可能导致物业公司丧失超出时效的那部分诉权,进而竹篮打水。

四、未经“催告”,直接起诉,即便受理也必然裁驳

这个事情在法典之前,也是略微存在争议的,同样是源自那部物业司法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请求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有的法院将“书面催缴”视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之前必须要办的“手续”,不办未办就直接起诉,那么就会告知其拒绝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

但也有的法院认为,未经书面催缴直接起诉,这是民诉法及当时的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提起诉讼,书面催缴并非必须要履行的前置程序。

《民法典》的施行,平息了这个争论。第944条第二款: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自此,物业公司在起诉业主之前,必须先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否则,就无法立案或者被裁定驳回。法典颁布后的诸多新判例,均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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