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大王、买方小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付完全款后,40日内卖方交付房屋。这个案子里面呢,买方于5月17日交付最后一笔款,卖方应当于6月26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现在的情况是卖方逾期五日向买方交付房产。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2,750,买方基于此提起诉讼。卖方律师以此期间内存在中考、高考,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被告大王未依约履行义务,逾期五天交付房子,按合同约定,确实应该支付相应违约金12750元。
结合本应作为中立的中介却来做原告的证人、被告把中介公司服务人员吵哭、被告在交付房产后去拿水龙头等可以看出,被告确实在事务处理过程中惹怒了其他两方。原告起诉也是有怄气的因素在的。但看完原告提供的视频之后我才明白,其实怄气的原因或许只有一个,就是被告去拆原告家的水龙头。因为从始至终(被告逾期交房的那五天)原、被告双方的沟通都是和谐的。
后与庭长进行讨论,被告可以不可抗力来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民法典180条规定。
但我认为要结合其背后法理,来具体运用于事实情况,而本案则不适合用不可抗力这一法条来进行抗辩。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但我觉得此案并不适合用不可抗力,被告因为自己的新家不能搬进去并不能成为不让原告搬进新家而违约的合法抗辩事由。
被告要搬进的新家是上河院小区,而被告所卖住房是御花园小区,被告律师向当庭提供的是上河园物业公司发布的在中考期间不能施工(包括搬家)的公告(这种公告一般是根据县教育局的指示来做的)。庭长已让被告律师补充提交御花园小区的禁止施工公告/县教育局的相关公告。
即使如此,我依然认为被告用“不可抗力”(当然了,庭审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还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可抗力这个词也不是他说出来的,而是庭长根据他提供的上河园不让进车的公告这一事实推论总结出来的)来进行抗辩是不合适的。
因为不可抗力的大致适用情形应该是这样的:双方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突然遇到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等情形而导致不能按时履约,可以不负相应民事责任。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在一直的改变,但其毕竟还是受限的,在客观上应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在主观上应具有不可预见性及社会危害性。
而在本案中,高考这一突发事件客观上不是偶发事件,主观上被告也具有可预见性,故而被告适用不可抗力来进行抗辩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所以法官审案子之前就应该拿着案卷进行详细阅读,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进行思辩,对事实情况未知的部分进行明确,继而才能够在次日的庭审中针对性、详细性地提出问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细致详尽地查明,真正的在庭审过程中做到“事实审”。
所谓“事实审”,是指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无论是侃侃而谈、引经据典也好,还是呆若木鸡、沉默寡言也好,法院方主要是审查事实根据,挖掘真相,而对于法条的适用,无论你自己是否提出,法官都会依据事实情况,结合法律进行判断。举例来说,就像本案,王保伟沉默寡言且怂,读起诉状都读不利索,但对面律师从容且巧言善辩,但法官可不管这么多,只是为了审查事实。面对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本案依然是木讷的原告胜诉。
双方所签合同也不是“格式条款”,只是披着“格式条款”外衣的房屋买卖合同。故而对于冲哥所说的“条款排列顺序不合常理导致的被告应履行义务扩大化”的说辞,我是持否认态度的。
因为此合同并非“格式条款”,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应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尽的提醒注意及解释说明义务。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所负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权利受限或义务扩大的情形。
但我们从原告提交的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一直都是很和气的。特别是在6月28号的录像中,我们能看出原告与被告似乎达成了一个新的合议(这与新要约的达成无关)。
其实从合同的补充协议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也不失为一种新的思路。但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的第15条之规定: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而此路似乎又被堵死了。
我觉得审理案件还是先要把事实搞清楚,把原、被告双方,证人、中介、近亲属等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动机、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客观事实情况(如本案中,从起诉状中看双方似乎是一种剑拔弩张的状态,但看了原告所录视频才看出双方在被告逾期交房的五天态度还是很缓和的,双方很和气,原告在被告逾期的第五天—7.1日也并没有向被告诸如“你们违约了、赶紧交房”等严正措辞)统统考虑清楚。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完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对契约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产生不利影响,而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似乎又有违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So,我又一次陷入了沉思……
故而,我觉得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调解(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被告确实存在违约,原告似有些不近情理,一秒前还在笑,转身就把人给告了):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几千块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