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冀08行终338号
曹卫东诉请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行初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9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曹卫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原审查明,曹卫东系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曹卫东驾驶白色本田轿车行至承德市双桥区,因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拒绝抬杆放行,曹卫东就收取停车费一事与物业值班人员发生争执,车辆停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在此期间,小区出行车辆约5、6辆受阻,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开通消防通道,疏通了受阻车辆出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出警,2019年5月29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曹卫东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曹卫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原审认为,曹卫东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收取业主停车费用享有异议权,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曹卫东驾驶车辆停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造成小区出口堵塞的原因也包含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拒绝抬杆放行的行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将该事件定性为治安案件,并对曹卫东采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堵塞小区出口时间长,受阻车辆多,且不听民警劝阻,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停车费合法。3、上诉人所作的涉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曹卫东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当日造成小区出口堵塞的原因明显有值班人拒绝抬杆放行的行为导致,而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并没有对此予以审查认定,却将此事定义为治安案件,并对曹卫东作出了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一审判决撤销涉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曹卫东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文、段丽娜,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闫室达、刘东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9日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曹卫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原告曹卫东诉称,原告系承德世纪城小区业主,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原告回世纪城一期2号楼2单元701室的住处搬运物品驱车进入该小区,在原告开车驶离小区时门卫保安阻拦并索要停车费,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桥东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2019年5月29日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因与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停车费而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拒绝抬杆不让原告离开,而非原告故意将车辆停在小区出口处;民警出警劝说物业公司抬杆后,原告便在第一时间将车辆开走,且在此期间也并未造成车辆严重拥堵。其次,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最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世纪城小区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曹卫东因对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收取停车费一事不满,将白色本田轿车停在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堵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在此期间,民警出警对曹卫东进行劝阻,曹卫东不听民警劝阻,拒不将车挪开,严重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车辆驶出。以上事实有曹卫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曹卫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故被告依法对曹卫东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被告认为,此案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受案情况;2、曹卫东告知笔录,证明对曹卫东处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3、传唤证、被传唤证人家属通知书,证明依法传唤曹卫东,并依法通知其家属;4、曹卫东第1次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4月29日下午14时许,曹卫东因对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物业收取停车费一事不满,当时因一时冲动,将车停在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约两个小时;5、曹卫东第2次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曹卫东因对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收取停车费一事不满,因一时冲动,将白色本田轿车停在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堵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车辆驶出;在此期间,民警出警对曹卫东进行劝阻,曹卫东不听民警劝阻;6、孟晓燕询问笔录,证明孟晓燕是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汇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堵住,后本人报警,该轿车堵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影响了很多业主的车辆驶出;7、张玉琴询问笔录,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张玉琴在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值班时一辆轿车从小区内驶出,在出口处收费系统显示其停车超时,需交费10元,车上的三人拒绝交费,后司机将车停在门口处堵住门口,并说今天谁也别出去,在其堵门期间有很多车辆无法出去;8、王超询问笔录,证明王超是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汇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在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有一驾驶轿车的男司机因对收取停车费一事不满,后用轿车将门口堵住,工作人员孟晓燕报警,该轿车堵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影响很多业主的车辆驶出;9、程利娜询问笔录,证明程利娜是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2019年4月29日下午15时许,程利娜准备开车出去接孩子,在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有一辆轿车将门口堵住,本人被该轿车堵了半个小时不能出去,本人的前后都有车辆被堵住不能出去,后来只能把车开回,让别人帮助接的孩子;10、蔡艳丽询问笔录,证明蔡艳丽是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2019年4月29日下午15时许,蔡艳丽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在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有一辆轿车将门口堵住,在本人的车前已经有好几辆车被堵住,无法出去,后来保安把消防通道打开才能出去;11、王凯悦询问笔录,证明王凯悦是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2019年4月29日下午,王凯悦准备开车外出,在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有一辆白色轿车将门口堵住,在本人的车前已经有好几辆车被堵住,无法出去,后来保安把消防通道打开才能出去;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依法调取承德汇龙物业公司门口处的监控录像;1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依法接受汇龙物业公司提供的世纪城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材料;14、承德市物价局关于对承德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世纪城(一区)车辆临时出入管理的规定、世纪城(一区)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证明承德世纪城汇龙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世纪城小区停车收费所依据的相关文件材料;15、出警经过,证明桥东派出所民警记录的出警情况,2019年4月29日下午,曹卫东因对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物业收取停车费一事不满,将其白色本田轿车停在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将门口堵住,民警在现场对其劝阻,曹卫东拒不听从民警劝阻,拒绝将车挪走;16、曹卫东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曹卫东的户籍情况;17、录像光盘,证明曹卫东用车堵住世纪城小区一期出口的现场实况录像及民警出警录像。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1号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2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笔录日期与处罚日期相一致,可以看出被告没有做到处罚前告知原告,而是处罚当天告知原告,做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被告提交3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违反法定程序,传唤处罚相对人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但是被告没有提交负责人批准文件的相应证据;对被告提交4、5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对被告是非法传唤,因此所作的笔录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6-8号证据因是物业公司人员的证人证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反而从证人的笔录可看出原告停车原因是因为物业停车杆不抬,物业不抬停车杆是堵塞的原因;孟晓燕的笔录也能证实原告车停小区后别的车是在消防通道出去的,因此并未造成严重拥堵后果;张玉琴的笔录中是五六辆车出不去,证实原告停车并未导致情节严重;王超询问笔录证实原告堵门是物业公司不抬杆,后来将消防通道打开,并未造成严重情形;对被告提交9号证据程利娜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笔录证实原告将车堵门口,四五辆车不能出行,消防通道打开其余业主从消防通道出去了,并未造成严重情形;对被告提交10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笔录中证明原告堵车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提交11号证据对王凯悦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询问笔录证实原告堵门但并未造成严重情形;对被告提交12-13号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被告提交15号证据是被告单方陈述,认定事实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16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17号光盘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认为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并且原告不能驶出的原因是物业不抬杆,同时光盘不能证明原告堵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1号、3-12号、15-17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原告的签收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18时20分并且原告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亦为2019年5月29日,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告知书于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告知原告及是否启动复核程序,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本院不能采纳;对被告提交的13-14号证据,因该证据中涉及到物业小区向小区居民停车收费的问题缺乏相关法律文件和业主会议记录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卫东系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小区一期业主,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许,原告曹卫东驾驶白色本田轿车行承德市××区世纪城小区××出口处处,因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拒绝抬杆放行,原告曹卫东就收取停车费一事与物业值班人员发生争执,车辆停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在此期间,小区出行车辆约5、6辆受阻,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开通消防通道,疏通了受阻车辆出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出警,2019年5月29日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曹卫东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曹卫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曹卫东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收取业主停车费用享有异议权,2019年4月29日下午13时原告曹卫东驾驶车辆停滞小区出口约两个小时,造成小区出口堵塞的原因也包含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拒绝抬杆放行的行为。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将该事件定性为治安案件,并对原告曹卫东采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生活中,确有业主权益受损(或自认为受损)时,采用不理智方法堵小区大门。想以此对物业施加压力解决问题,此举违法,但更多的实际情况是物业不抬杆不放行,本末倒置说是业主堵门这才是处置的难点。
此类警情应当各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出现交通瘫痪。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该类警情中,私自设置卡口、路障,阻拦业主出行虽以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可能事出有因,物业机构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强行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在该矛盾中,物业机构作为法人地位的组织负有主要责任,业主并没有有寻衅滋事动机。
物业与业主不交钱不让走两者法律关系:
双方属于物业合同关系,应当由监管部门或合同双方起诉法院解决,对物业纷纷公安机关不宜介入,实践中,物业为了收取物业费、车辆服务费、无法收到时限制业主车辆人员出入造成后方业主车辆被堵的并不鲜见,特别是采用拦停正常通行的汽车堵塞小区大门的方式侵害业主的出行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物业自认为收费合法,权益受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即使是合法债务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