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产改为部分出租,如何申报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3-07-24 22:07:1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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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一企业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于2022年12月30日取得。2023年1月起自用,2023年4月1日起将其中60平方米进行出租,租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月租金10000元,租金总额120000元。

· 操作详情 ·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打开首页的“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目录下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页面,点击房屋信息“应税明细”。

接下来,我们对“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进行税源维护,点击“变更”。

将出租房产原值更改为1500000元,出租房产面积改为60平方米,因起租时间为2023年4月,因此“变更时间”应选择2023年3月31日。灰色模块中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自动跳转为2023年4月1日。

从价模块则分段为2条税源。

接着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点击“新增”。

录入出租面积60平方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2023年4月1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2024年3月31日,申报租金收入为总的租金收入120000元。

从租模块税源维护好了。

点击“跳转申报”。

选择纳税期限“按半年申报”后,选取房产税,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即可跳转至申报界面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如果后续房屋停止出租,则在维护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将“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和“其中出租面积”改为零,变更时间为房屋停止出租当月后点击【保存】,恢复从价计征。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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