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设“景点”类型:
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私自建设旅游设施,如露营基地、房车营地、露营小镇、集装箱餐厅等。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具体表现为:无证经营高风险项目,如卡丁车、热气球、骑马、射击项目、皮划艇、滑翔伞、漂流、滑草道等。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具体表现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如亲子园、生态园、采摘园、农场、茶园等。
(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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