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正,《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对禁止、限制落后的、劣质的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条例》中对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1)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2)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3)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
◆《条例》对发展和推广新墙材有哪些鼓励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2)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条例》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进行怎样的处罚?
《条例》规定: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空心砖、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审 核 :严道连
发 布 :孙嘉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