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事关仪征物业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23-07-20 23:27:5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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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提醒告诫书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公布仪征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与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脱离实际制定过高标准或要求过低的收费标准都是违背收费原则的(详见《细则》第五条及《通知》附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规标价内容一律无效(详见《细则》第三十六条)。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详见《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明码标价”、“公开公示”、“收费报备”等工作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禁止任何胁迫、强制、诱导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行为。

四、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等构成,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详见《细则》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记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得计入计费面积,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1年(详见《细则》第十五条)。普通住宅交付后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应当减收,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收取(详见《细则》第十六条)。

五、普通住宅的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车位使用人使用车位(库)内的车位,物业提供车位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内确定。车位连续未使用六个月以上的,按约定标准的70%缴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收取汽车停放费(详见《细则》第十九和二十二条)。临时停放机动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外来车辆在1小时内免费,超时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细则》第二十条)。

六、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公共能耗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摊,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详见《细则》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共用设施经营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按约定进行公示(详见《细则》第三十七条)。

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装修完毕无违反装修协议的,应在3个月内退还(详见《细则》第三十条)。垃圾清运和处置费按约定收取(详见《细则》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备必要的出入证(卡)。另有需求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详见《细则》第三十三条)。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投诉率高、问题集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实施限期整改、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公布仪征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与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仪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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