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镇化加速的浪潮中,征收拆迁是这个时代绕不开的话题。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拆迁时,一些店铺、门面房等商业经营性用房,拆迁后,很多被拆迁人其实并不太清楚自己能够得到哪些合理的拆迁补偿。那么作为商业用地的房屋,店铺比普通住宅拆迁的补偿高在什么地方?商铺、门面房的拆迁又包含哪些必要的补偿内容呢?
试看一例
一
基本案情:
湖南岳阳李先生家里种植着20多亩果树,由于技术有限,李先生只能在自家临街开的门市进行销售,但是正当大部分水果还处于滞留阶段、销售陷入困境之时,当地行政机关却要征收李先生的房子,这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难以想象。
二
律师分析: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因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带有经营性质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评估,供被拆迁人参考。
1.市场法
所谓市场法,就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并通过对这些已成交的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一定幅度内的修正和调整,这是一次求取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以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其理论依据。适用市场法的对象是特定的,通过为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商场、标准工业厂房等。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如果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或者房地产交易较少发生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2.收益法
所谓收益法,又称收益资本化法,是指通过对被评估资产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取得的收益进行估算并将其折算成一定数值,以此求取被评估资产价格在一定时点、一定产权状态下体现的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办法。采用收益法估价求得的价格成为收益价格。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中的预期原理。
被评估资产的效用越大,获取利益的能力越强,评估得出的价值也越大。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并且收益和风险都能够量化的房地产:如商业、旅馆、餐饮、写字楼、公寓、游乐场、厂房、农地等房地产;而对于收益或潜在收益难以量化的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则不采用。例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用、公益房地产的估价,收益法大多不适用。
3.成本法
所谓成本法,又称逼近法、原价法、承包商法,是求取被评估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从而估算被评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买卖双方角度分析。从买方角度考虑,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理,即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所预计的重新开发建造该房地产所需花费的代价,如果超过,则成本过高。从卖方角度考虑,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产生费用价值论,即卖方能够接受卖出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其开发或建造该房地产已花费的成本。
4.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残余法,它指估算开发完成后在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基础上扣除不动产正常的开发成本、利息、利润、税收等费用后,以剩余之数来确定估价对象不动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三
维权建议:

1.作为商铺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要对自己的合法经营性进行审查,如果有漏洞要及时进行补正,避免影响后期的补偿。
2.作为被拆迁人,如果商铺是住改商的,审查其是否符合商铺的补偿标准,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取得相应的手续。
3.审查其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
四
相关法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