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是房屋买卖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合一,基本模式是卖方出售房屋后,又以承租人的身份向买方租赁该房屋。售后回租,往往是卖方有特殊的需求,如卖方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购买了新的住房,但暂时无法交付,又需要卖出原有住房,以所得的购房款来交付新住房的房款或用于装修用。由于存在时间差,所以卖方在卖出原有住房的同时提出要求售后回租,直至新购买的住房交付或者装修完成可以入住。还有些是卖方因为孩子入学的需要,虽然新住房已经交付,但距学校的距离较远,所以卖方需要在距离学校较近的小区中租赁住房便于接送孩子上下学,因为对原住房的环境比较熟悉,所以提出要求售后回租。或者是卖方因为清偿债务的需要,只能将原住房出售,将所得的购房款用来偿还债务,但因卖方无处居住,所以只能向买方提出要求租赁该住房。
对于买方来说,如果买方急于入住该房屋,显然卖方提出的售后回租不符合其购房目的。如果买方购买该房屋系用于投资、出租或者其另有住处,可以考虑同意卖方提出的售后回租的要求。售后回租,对于卖方而言,可以通过出让房屋所有权换取资金,同时还可以继续有偿使用该房屋。对于买方而言,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部分的租金收益。相比于其他承租人而言,卖方可能会对该房屋更加爱惜。这是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做法。与售后回租的做法比较相似的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延迟房屋交付的时间。买方可能会担心卖方在此期间出现不愿意履约、加价或“一房多卖”等违约行为,所以要求先办理过户登记、可以晚些时间交付房屋。卖方一般会同意因此适当降低购房款,其中的差价相当于支付房屋租金。两种做法在本质上很相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卖方继续占用该房屋一段时间,推迟实际交付时间。差异是:售后回租期间,双方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关系,卖方需要交付租金,一旦出现纠纷,应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如果是延迟交付房屋,卖方虽然对买方给予购房款的优惠但不需要支付租金,一旦出现纠纷,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作者建议:如果卖方提出售后回租的要求,买方根据自己的购房目的与可能存在的风险,考虑是否同意卖方的要求。如果卖方肯给予购房款较大优惠,买方也可以考虑先办过户登记、延迟交付房屋的做法。如果双方同意采取售后回租的方法,应签订书面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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