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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质〔2023〕18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 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7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全市在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检查采取各板块交叉互查的形式开展。各地检查组由带队领导1名、质量检查专家1名、安全环保检查专家2名(含联络员1名)、监理检查专家1名组成。
市住建局将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随机参加相关地区检查。
检查项目将通过“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在监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产生。每个地区选取15个项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5项、装饰装修工程3项。
(一)各地住建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风险、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房屋市政工程“生命至上 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等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方面
1.质量行为:重点检查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情况。
2.质保资料: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资料记录和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含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试验报告、日志、质量验收记录等。
3.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实体质量控制情况,影响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设计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是否存在使用“海砂”、“瘦身钢筋”、“地条钢”、“问题电缆”及被淘汰、不合格的砖瓦产品等。
(三)施工安全方面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是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工作等。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2.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是否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机一档”制度,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是否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及试压合格报告是否齐全、基础隐蔽工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实体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3.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和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等。
4.“安全日志”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熟悉法定职责、施工现场相关情况,是否履职尽责等。
5.“一带一帽”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临边洞口等是否防护到位等。
6.人员教育和“晨会”制度执行等情况。重点检查新进、转岗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等。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参建各方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临时建构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加强动火作业人员、机具、过程监护等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救援演练。
8.防暑防汛防台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停止户外作业、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是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是否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是否制定落实特殊时段值班值守制度等。
(四)环境保护方面
1.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公示信息;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是否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已完成环保信息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等。
2.建筑垃圾处置。重点检查建筑垃圾(土方、泥浆)是否委托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土方、泥浆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泥浆是否在施工现场固化后外运,是否存在污水、泥浆外泄或直排河湖、雨水管网及随意倾倒、抛洒现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是否按要求分类处理等。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闭合。自查自纠工作及发现的问题整改闭合资料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2.加大检查力度。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安监机构要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苏安码”管理、“一带一帽”管理、危大工程管控、施工消防情况等列为检查必查内容和重点,持续加大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列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情形和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以及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时梳理、汇总,于7月21日前报送检查组成员名单(除监理检查专家,其余检查组成员均应从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安监机构中选取)及对接检查联络人信息;于2023年7月28日前形成并报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住建局质安处。
联系人:盛中国、马俊杰,联系电话:65211507、65230932,电子邮箱:szzjzac@163.com。
附件:1.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
2.检查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大检查涉及的各项文件规定
截至目前,住建部已经发布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GB55001~55037),以下为37本规范汇总,点击相应规范可跳转查看全文。
国家标准-强制性规范(按编号倒序) | ||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实施日期 |
01 | 2023年6月1日 | |
02 | 2023年3月1日 | |
03 |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2023 | 2023年12月1日 |
04 | 2023年6月1日 | |
05 | 2023年3月1日 | |
06 | 2023年3月1日 | |
07 | 2023年3月1日 | |
08 | 2023年4月1日 | |
09 | 2022年10月1日 | |
10 | 2022年10月1日 | |
11 | 2022年10月1日 | |
12 | 2022年10月1日 | |
13 | 2022年10月1日 | |
14 | 2022年10月1日 | |
15 | 2022年10月1日 | |
16 | 2022年4月1日 | |
17 | 2022年4月1日 | |
18 | 2022年4月1日 | |
19 | 2022年4月1日 | |
20 | 2022年4月1日 | |
21 | 2022年4月1日 | |
22 | 2022年4月1日 | |
23 | 2022年4月1日 | |
24 | 2022年1月1日 | |
25 | 2022年1月1日 | |
26 | 2022年1月1日 | |
27 | 2022年1月1日 | |
28 | 2022年1月1日 | |
29 | 2022年1月1日 | |
30 | 2022年4月1日 | |
31 | 2022年1月1日 | |
32 | 2022年1月1日 | |
33 | 2022年1月1日 | |
34 | 2022年1月1日 | |
35 | 2022年1月1日 | |
36 | 2022年1月1日 | |
37 | 202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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