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夫妻一方擅自出租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房屋?

发布时间:2023-07-18 10:43: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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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兴庆法院判决将被告孟某某于2005年购买的某商品房确认为夫妻共同房产。原告称,2021年初发现该房产被吕某占有使用。据吕某陈述,系孟某某将房屋交给其用于经营。随后,原告多次要求吕某立即搬离返还房屋,并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在遭到被告拒绝后,原告李某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被告吕某搬离并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孟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交给被告吕某用于经营,损害了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搬离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孟某某。最终,被告吕某上诉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本案中,案涉房屋因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在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未予分割,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李某某对案涉房屋同样享有处理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经法官判决,被告李某应返还涉案房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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