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楼上住户趁我外出度假的时候,私自打穿我们家卫生间的天花板!你说他们该不该负责?”近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楼上邻居林女士一家诉至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林女士一家为何要打穿王女士家卫生间天花板?
原来,林女士与王女士是南岸区南坪西路某小区上下楼的邻居。因卫生间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林女士的房屋出现了下水道返臭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林女士一家在未与王女士达成协商共识的情况下,私自垫高了卫生间,并打穿了与楼下王女士房屋相连的地板,加设了一根含有沉水弯的水管,连接到开发商预留的主水管处。
外出度假的王女士回家后,发现了林女士一家的改建现状,当即要求林女士一家恢复原状,但遭到了拒绝。随着时间推移,改建造成的问题日渐凸显,王女士家与楼上卫生间相连的天花板开始出现漏水,严重影响了王女士的日常生活。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9月22日,王女士将林女士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一家立即整改卫生间,将其天花板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南岸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林女士一家在改建卫生间下水管时,直接打穿与楼下王女士所有的房屋的楼板,将自家使用的管道伸展到王女士的房屋,客观上占据了王女士的房屋的使用空间,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且,林女士一家采取的改建措施未充分考虑应当对相邻方产生最小限度影响这一前提,其结果实质上超出了王女士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
法院遂判决林女士一家立即拆除管道、回填天花板,将王女士房屋的卫生间的屋顶恢复原状。本案判决后,经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对于具有相邻关系的一方采取的合理装修、改建措施,相邻方在对方合理使用不动产时应当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不仅要容忍改建过程中的恰当措施,也要容忍改建后对生活带来的不便利。但改建方也应谨慎选择改建措施,以影响最小化为前提寻求最优的改建方案,不应贸然采取破坏房屋结构的改建措施,对相邻方的生活及房屋造成超出容忍义务之外的不利影响。
在此,法官提示:在装修、改建自己的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会对邻居产生影响,并在改建前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不要贸然采取行动,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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