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不走的物业

发布时间:2023-07-17 12:06: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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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许多业主咨询怎样罢免物业、解聘物业,有的业主说小区已按流程作出了罢免的决定,可物业就是不走怎么办?

  业主苦物业久矣,但想赶走物业,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首先就是法律程序上对业主明显不利的。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用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简称双三分之二)

  这样的要求对业主是很困难的。小规模的小区有几百户,大规模的超万户,要将小区几百户至上万户业主签字表决绝不是容易的事。

  大部分业主对小区的参与热情不高,张罗此事的一般就是几名业主代表。这些业主代表连续多日,白天晚上的挨家挨户的敲门、说明情况、请业主签字。

  许多业主代表折腾了好久,也没有成立业委会、没能召开业主大会,更别提更换物业了。最终一些业主代表只好卖房离开。惹不起只好躲得起吧。

  这也不能全怪成千上万的业主是不齐心,小区内许多业主长年不在小区居住,甚至都无法联系,怎么找其签字?

  还有这双三分之二还包括小区的商业房产业主,这些业主的户数虽少,但面积很大,很可能影响到比例的。商业业主主要面向小区以外,物业对其影响比住宅要小,其参与度更低的。

  有人称业主大会如同股东会,而业委会如同董事会,的确有些相象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注意,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

  因为大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可达几万至几百万、上千万,遍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如果也要求双三分之二参与会议,那大部分公司的股东会是无法召开的。

  所以这双三分之二的规定对业主是过于严苛的,有人建议业主大会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也按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通过。笔者认为完全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并不现实,但还是应降低比例的,不应双三分之二,过半数即可。

  依照程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就完事了吗?远没有。

  苏州一小区作出解聘物业后,物业不仅不走,还起诉业委会,认为业主的表决造假,许多业主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业委会承认,确实有代签行为,因为许多业主不在小区,电话联系同意后就代签了。可这样签字确有瑕疵,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业主大会的决议被撤销。

  合法代签就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甚至还要公证,这可能比回小区签字的难度更大吧?

  在国家大力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用暴力行为赖着不走的物业很少了,相反,物业变得更加聪明,会采用许多“合理合法”的手段。

  上海一小区物业竟用一处房产做担保,要求法院下裁定做行为保全:要求小区暂停召开业主大会!真是开了眼了!

  这只能感叹物业实力的强大。业主要面对的绝不是物业那三二个人,物业背后是开发商,二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造就了开发商的惊人实力,大部分城市是土地财政,开发商的行为可直接影响当地的GDP!

  说了这么多,业主们其实不必太悲观的,道路虽曲折,但前途毕竟是光明的。全国各地罢免物业、取消物业的小区是越来越多的,许多小区都是业主们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上访、媒体曝光、诉讼……最终为小区争来一派祥合!

  总之,业主要赶走不合格的物业,不仅要在立法方面获得支持,更是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这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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