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父亲的工作笔记和资料时,我发现了一张很破旧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是一张1953年2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是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历史见证。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四方形。长宽各42厘米。是一种竹浆类土纸,很薄,折射出建国初期经济水平的低下。“证”上方从右到左印着“土地房产所有证”7个大字,下方正文也是从右至左布局,外加粗线黑边框。右侧纸边是骑缝存根字号的一半。
正文起首是“湖南省攸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攸”字是毛笔所填,由此可推断“证”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这几个字的下方填写的是证件字号,为“五字第一三七七五号”。
左侧是持证人:“第五区长桥乡(镇)棉花坡村居民刘恒升母林春英”。在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区划与现在有很大的不同。
接着是发证依据、土地房产面积及数量、性质、权利——“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个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一十五丘四亩一分,非耕地六丘五亩三分,房产共计房屋三间半,基地一块五方丈一方尺三方寸,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落款是“县长”和县长蓝色草书签章,因签章已模糊不清,推断应是“李子玉”。
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规定了土地、房产、宅基地均为持证人的“私有产业”,“任何人不得侵犯”。但现在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从私有到公有,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证件的中间部分是土地和房产、地基的具体坐落、数量、四至、尺寸、附属物等数据,记载得极其准确具体。
最后是发证时间——“19□3年2月27日发”和朱红色的“攸县人民政府印”。因为纸张破损,年代中间缺一个字,因土地改革是50年代初,而李子玉任攸县县长是1951年7月—1953年5月,因此,发证时间应是1953年2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肇始于1927年冬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土地改革的初创阶段。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其他地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
1950年11月,中共攸县县委从社会上吸收200名进步青年,从全县抽调174名干部,加上省委派来的干部20人,衡阳地委派来的干部21人,46军工作队干部43人,湖南革命大学工作队成员27人,共485人组成土改工作队,编成12个工作组,先分别下到12个土改试点乡,摸索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全县分三期六批进行,从是年11月25日开始,到1952年3月25日结束,历时1年4个月。
1952年冬到1953年春,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复查,处理遗留问题,纠正划分阶级成分中的偏差。1953年3月才把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土地房产所有证》固定下来,让广大农民吃上“定心丸”。
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改革最彻底的一次土地制度变动,为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
(责任编辑 王金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