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民一庭
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责任
(2023)渝05民终705号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没有积极协调安装监控,导致不能预防、震慑、查明高空抛物责任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居住在南岸区某小区3幢2单元的李某行至该单元下方时,从空中落下一把玩具枪型笔(黄色、塑料材质、长度约19.5厘米、约重12克),砸中李某导致其头部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等直接损失9061.61元。事发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经与物业公司一起现场走访排查,未查明侵权人。另查明,李某受伤时所在3幢2单元共有26层房屋,其中4号和5号户型中有房间面朝上述地点方向。李某起诉该两个户型共计50余户业主和物业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加害可能的房屋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故判决40余户业主对李某80%的损失各补偿181元。另,物业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而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部门,为履行职责所需,可以自行安装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动用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安装,但案涉物业公司并未自行安装监控设备,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就安装监控设备事宜主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过协商。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20%的损失。高空抛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性大,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有加害可能的业主给予补偿。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高空抛物进行宣传、教育、提示,根据情况设置保护措施。本案生效判决认为,安装监控设备是预防、震慑、查明高空抛物责任人的有效措施,物业服务人应予以积极协调安装,未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就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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