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语
离婚后房子动迁,夫妻中的一方户口尚未迁出系争房屋,能够分得动迁款吗?

案例概览
case briefing
上海的陆老夫妇名下拥有一套私房,2012年陆老夫妇相继去世。陆先生和陆女士为陆老夫妇的成年子女,老人去世后兄妹二人未对房产进行分割。
陆先生与殷女士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机,陆先生与殷女士于2000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陆机随陆先生共同生活,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2017年该套房屋动迁,动迁款合计612万元。
动迁时在册户籍人口共有四人,分别是陆先生、陆女士、陆机、殷女士。
陆先生、陆女士、陆机三人内部已经就动迁款的分割达成一致并自行分配,不需法院分割。
而殷女士主张其一直在外居住,作为房屋曾经的居住人,陆先生应当对其进行安置,要求分割动迁款。
各方无法就此一事达成共识,因而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Judgement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老陆夫妻,在老陆夫妻死亡后,系争房屋应由其继承人即陆先生和陆女士依法继承。
陆先生因继承所得份额发生在其与殷女士离婚之后,殷女士虽然在与陆先生结婚后曾居住系争房屋,但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殷女士已无权继续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且其离婚后亦搬离系争房屋,长期以来自行解决居住,故虽然殷女士未迁走户籍,其已不属于系争房屋使用人,无权要求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系争房屋被征收人之间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已达成协议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均未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提出异议,本案中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殷女士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诉求。
你需要知道
you should know
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
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不难看出在前述的案件中,夫妻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并且殷女士此后已经搬离房屋不再于户口所在的房屋居住,同时夫妻二人在离婚之时已经明确约定好关于居住的问题将由双方各自解决。这也就是说在房屋动迁之时,殷女士在系争房屋中并不享有居住利益,因此理所当然的不能享有动迁利益利益。
而从继承的角度来看,房屋原本属于陆先生与陆女士的父亲陆老夫妇,陆先生基于继承取得私房产权份额并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然而我们回顾继承和动迁的时间点不难发现,动迁和继承均发生在陆先生与殷女士离婚之后,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陆先生继承得到的私房产权份额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殷女士无权分得。
若继承取得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发生动迁,则结果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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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mr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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