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物业普法大讲堂│政策法规篇

发布时间:2023-07-15 19:11: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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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是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有效保障。



哪些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间交存?


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期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现房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依法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市区(环翠区、经开区、高新区、临港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含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保修期满后下列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哪些情况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承担赔偿责任?来源:物业管理科


来源:威海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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