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宁都2023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发布时间:2023-04-27 16:04:1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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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2023年城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了!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南片区功能品质,依法实施城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01

征收范围


  涉及竹笮乡竹笮村、大富村、布头村、九塘村、赤坎村以及梅江镇水东村、庵边村等区域部分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征收,具体以本府4月11日发布《关于宁都县2023年城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02

征收机关


征收主体:宁都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宁都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梅江镇人民政府、竹笮乡人民政府


03

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1.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严格按照征收红线征收。对红线外确需列入征收对象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确定。
2.编制征地工作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征地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方案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改变土地用途;
(3)批准土地流转;
(4)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5)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6)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3.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勘测定界及土地现状调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实地勘测及现状调查,并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6.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应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7.编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8.组织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9.办理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10.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县自然资源局及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1.征地资料归档。征收工作结束,实施单位务必及时整合影像资料,制作征收图件及整理征地有关资料交征收部门备案。
(二)房屋征收流程
1.计量确认。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进行逐户计量,计量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户共同签字确认。
2.签订协议
(1)证照齐全的。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户对测绘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计算、审核、签约。
(2)部分合法或存在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填写《合法性认定表》,向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申请合法认定后,根据合法认定结果,进行计算、审核、签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地腾房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审核公示。无证房屋的认定和签约结果,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所涉村组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4.发放补偿款、腾房验收。对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按协议约定发放征收补偿款,再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腾房验收。
5.资料归档。签约完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按征收部门要求,将所有资料提交征收部门存留;对于资料不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补齐,确保资料完整归档。
6.房屋拆除。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拆除组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三)坟墓迁移。
本次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迁移按附件3规定的时间和奖励标准执行。



04

征收时间及签约地点


以公告明确的时间及地点为准


05

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书面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
按房屋用途分为:
(1)村民居住主房:村民生产生活长期使用的居住主房(包含跟主体房屋关联的唯一厨房、卫生间)。
(2)村民附属房:附属房是指辅助村民生产生活用房,包括杂物间、独立车库、猪栏、牛栏、鸡舍、简易棚、铁皮棚、活动板房、阳光房等,以及不是唯一的厨房、卫生间等。
(3)生产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是指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集有土地上房屋。
房屋合法性认定:
(1)持证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权证为依据。
合法权证含不动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经通过了“三级”联审并发证的房屋视为持证房屋。对未能提供合法权证但有明确产权人且在2007年9月30日(梅江范围)、2013年3月11日(竹笮范围)之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成立的房屋合法性认定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现场调查核定,再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或职能部门认定,对认定为合法有效部分并按规定处理后进行征收补偿。
(2)2007年10月1日(梅江范围)、2013年3月12日(竹笮范围)之后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拆旧建新房屋),主体房屋有合法土地权证,对建筑层数在四层(含)以内建筑面积在 350 平方米(含)以内的,认定为有合法权证建筑进行征收补偿;对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建筑面积超过 350 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主体房屋无合法土地权证部分改扩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06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1.村民居住主房征收补偿
征收村民居住主房,按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房地一体补偿、装修装饰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签约奖励、搬迁腾房奖励等。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和奖励:
①被征收主房的房地一体补偿: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一体补偿价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
②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装饰补偿:对外墙贴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部分)、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修装饰进行补偿,按每项30元/㎡的标准,分层进行计算补偿:对同一层装修仅有1项至2项的,按每项3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对同一层达到3项(含)至5项的可按150元/㎡计算补偿;同一层有6项至7项的可按210元/㎡计算补偿;同一层只对部分建筑进行装修装饰的,按实际实施项目及面积计算装修装饰补偿。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按1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包含搬迁费、误工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等),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补助。
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内(自启动征收起20天内,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签约,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8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在第二时间段内(自启动征收起第21-30天,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签约,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64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不给予签约奖励。
按时搬迁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内(自启动征收起25天内,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搬迁腾房,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6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奖励
在第二时间段内(自启动征收起26-45天内,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搬迁腾房,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48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搬迁腾房奖励。
购买商品房补助:对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完成征收后新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房的,并且购房符合要求的,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发放400元/㎡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家庭户内人员持“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购房所涉相关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至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县财政局)办理购房补助款结算手续(详见附件10)。
使用“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需符合以下要求:
Ⅰ.购房人必须是被征收人家庭户内人员;
Ⅱ.在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一套(含)以上商品房;
Ⅲ.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5月25日;
Ⅳ.祠堂、公共祖厅等公共房屋,经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认定后可直接现金结算购房补助;
Ⅴ.无合法产权证交易购房、自建或购买自建房的不能享受购买商品房补助。
(2)房屋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并按规定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征收人账户。
 ②被征收人选择县城投集团公司在瑞祥小区北侧开发建设的约690套安置房源的,凭“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与城投公司签订《安置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购房意向金,购房面积在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内的,可享受均价4300元/㎡的优惠价(具体楼层的价格以县城投集团公司公布的为准),购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③被征收人选择在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安置房房源的(详见附件9),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凭“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到楼盘进行现场选房,选完为止。被征收人所购房屋在享受成交最低价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详见附件9,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
(3)其他
①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0%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补偿面积。增加面积部分仅享受房地一体补偿、签约奖励和腾房奖励并实行货币补偿。
②房屋只建成基础的,基础部分参照违法违章建筑基础工程类别给予重置价补偿;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或取得县级批建手续的,以证载面积或批准建设面积为准,按《关于公布实施宁都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
③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并腾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合法住宅仅建有一层、无违法违章建筑,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00元/㎡标准对其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④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但房屋已倒塌或自行拆除的,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⑤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的庭院,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⑥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证载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测量主体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⑦对征拆户自行围合、独立使用的无证庭院,按65元/㎡的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2.生产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补偿。征收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按附件5补偿标准执行。
3.村民附属房征收补偿。
(1)征收村民附属房,按附件6补偿标准执行,一律不予装修装饰补偿和其他补助、奖励。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的附属房(包含猪牛栏),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50%的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4.“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符合持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或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档案记载、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手续、在预征收公告前连续两年以上持续正常经营的,可认定其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且房屋深度不超过房屋宽度3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住改非”面积,在参照同一地段、同等结构住宅主房的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补助的同时,可再按照住宅房屋房地一体补偿价的30%价值给予补偿,并按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07

补助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土地征收:
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房屋征收:
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80%,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经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20%,如被征收人同事签约和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


来源:宁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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