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11 19:37:0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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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区级】


管理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区、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处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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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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