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过程中对于“商铺是否计入专有部分面积”产生了分歧,那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铺是否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呢?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 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 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第八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壹心解析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依法依规将具有产权的商铺计入专有部分面积,是保障业主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之一。因产权手续办理阶段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可根据不动产权证、测绘机构实测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数据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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