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之争!奶奶留下房产遗嘱,孙子和大伯争夺继承权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0 11:49: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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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在北京大兴,一起家族遗产之争引发了纠纷。奶奶去世后,孙子声称奶奶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继承给自己。然而,大伯也声称母亲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财产全部归自己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孙子将大伯和姑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奶奶留下的房屋,并向他们补偿折价款。

故事起因于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家庭。他们育有三个子女,靳大、靳女士和靳二。然而,靳二在1988年9月去世,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为了缓解丧子之痛,他们更加疼爱靳二的儿子小靳。

经过多年,靳老先生去世,而他并没有留下遗嘱。九年后,牛老太也离世了。

一段时间后,小靳找到了大伯靳大,声称奶奶给自己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继承给自己。靳大明白,小靳是为了奶奶留下的房屋而来,因为除了房屋,奶奶并没有留下其他财产。

靳大回应道,巧了,你奶奶也给我留下了一份遗嘱,也说她名下的全部财产由我继承。而且,你奶奶留下的那套房屋只登记在你爷爷的名下,你爷爷之前给我写了一份声明,承认那套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产权归我所有。

面对大伯提供的证据,小靳感到自己的证据似乎不够充分。双方的谈判没有结果,小靳决定将大伯和姑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奶奶留下的房屋,并要求他们向自己补偿折价款。

法律点评: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奶奶留下的遗嘱和房产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首先,法院应该确定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遗产范围,然后确定如何继承。在涉及到房屋的归属问题上,需要考虑房屋的来源和登记情况。

根据调查,涉案房屋是一类房改房,是靳老先生以职工身份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仅凭出资来确定权属,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和登记情况。

根据法院的调查,涉案房屋是靳老先生和牛老太夫妇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遗产。

对于大伯所持的声明,法律上并没有效力。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份声明更像是靳老先生对大伯的赠与。然而,赠与只能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而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牛老太并没有认可靳老先生的处分。

另外,涉案房屋是不动产,赠与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然而,涉案房屋从始至终都没有登记在大伯的名下。

因此,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涉案房屋的分割。根据法定继承,涉案房屋应由靳大、靳女士和小靳各占1/3的份额。

在牛老太去世后,涉案房屋的5/8份额需要根据遗嘱的有效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然而,小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60天内接受遗赠,因此,牛老太的5/8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靳大、靳女士和小靳各占1/3。

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涉案房屋由靳大、靳女士和小靳共同继承,并要求他们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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