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房产归谁?

发布时间:2023-07-10 11:45: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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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房产归谁?

作者:周雅楠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一、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个人贷款的或者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仍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分割。

三、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该房屋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数额=[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屋评估现值÷2

四、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如没有特殊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

五、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同居生活期间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同居生活期间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者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八、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为一方债务。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九、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十、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份额约定的依照约定。

十一、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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