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老板将个人名下房产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老板个人并没有所得,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首先,个人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增值税,则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同时,个人由于没有所得,也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房产税是需要缴纳的,根据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房产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即企业无租使用老板名下房产需要按照从价计征方式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扣除比例10%——30%)。
假设老板名下某房产,购买原值为500万,当地扣除比例为30%,则需要缴纳500×70%×1.2%=4.2万房产税。
而老板有偿出租房产的情况下,房产税是按照从租计征方式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以月租金5000元为例,每年仅需要缴纳5000×12×12%=7200元房产税。同时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附加税费也免了)。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20%个税,每次收入(月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扣除项目(比如缴纳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以收取租金方式,租金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不建议老板无偿提供房产给企业使用,一是企业一般不代缴房产税,存在涉税风险;二是企业合规代缴房产税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很可能比收取租金方式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