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法商律观
专注|深耕|洞悉


FUTURE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曾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此条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所废止。
END

获取更多法律资讯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来源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
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第24-25页
往期回顾
01 |
02 |
03 |
04 |
05 |
06 |